近期,关于“代孕”的新闻层出不穷,本贴旨在对代孕行为中,婴儿交付环节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犯罪进行思考。
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: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》第16条规定: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的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
第17条: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。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“送”人的背景和原因、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、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,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
代孕者通过中介机构向需方有偿交付婴儿的行为,客观上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。但应当分情况进行认定:
一:购方不具备我国法律认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(包括需方仅为一人),仅提供精子或者是卵子。
·购方一方提供精子,与代孕者的卵子结合,受精后由代孕者代孕,生产后有偿交付婴儿给未提供精子的一方;
·购方一方提供卵子,与第三方精子结合,受精后由代孕者代孕,生产后有偿交付婴儿给未提供精子的一方。
以上情形中,鉴于婴儿与代孕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,且与交付的购方不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,可按照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》中关于“出卖亲生子女”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,也即以“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的,应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”
二:购方二人分别提供精子和卵子,受精后由代孕者代孕,生产后有偿交付婴儿。
鉴于婴儿与代孕者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,而与购方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,此时不宜直接套用《意见》规定,即便存在“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,生育后即卖出婴儿”的,也不应一概认定为拐卖儿童犯罪。因为此类行为实质属于将子女“贩卖”给其亲生父母。如暂不考虑他罪,那么即便是对代孕者或者机构支付了巨额钱财,因亲生父母天然对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的权务,“收买自己的子女”必然不构成犯罪。
三:购方具备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,二人仅提供精子或者卵子,受精后由代孕者代孕,生产后有偿交付婴儿。
——无论婴儿是否与代孕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,其与购方中的一方必然存有血亲关系,交付婴儿的行为是否构罪同上述第二种情形相同,即存在“将子女贩卖给其亲生父母”的情形,应不宜构成拐卖儿童犯罪。
虽然有点违背常理,但是确实是身体出现了状况,才选择这个的,还好我在吉尔吉斯斯坦,合理合法,价格也能接受,国内碰都不要碰,娃生了,出生证都办不到。
有些事情存在就有原因,看你站在什么位置评价这个事情,未经他人苦永远没资格评价。一个孩子对于我们这种家庭意味着什么,我想很多为人父母爱孩子的人都能理解,那种撕心裂肺的痛不是亲人的陪伴和语言能愈合的,所以我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,也是你情我愿的,双赢吧?
我家是去的合fa的地方要的
腺肌症,10年7次移植失败,这才做出了这样的选择,接回来两年了。
走上这条路真的是无奈之举,身体原因不能怀,只能这样了,好在现在都过来了,儿子快两岁了
不得已才会通过这种办法
对于我们这种来说,这是最后的路,还在结果是好的,非常感谢她们
唉,无奈之举
我也不知道我当初做这个决定对不对,但我没想着去xh ,对彼此都不是负责任的
有些人的确身体有问题 要二胎要了很多年 终于有娃了
外国都对供,代合法,沒有拐卖
如果当初有其他办法的话,也不会去找这个方式
民间不犯法 没有人知道就不犯法
那要是实在没办法呢,有的人是身体原因要不了孩子,有的是太穷,我现在就是负债太缺钱,才开始了解这个,有点想做带码,又有点害怕
我家是在吉国要的
没办法吧,我朋友也是这样,太可爱了
去年国内接回来的,感恩
没办法,特殊原因,走这条路迎来了我家